资讯|转供电收费,你合规了吗?
发布日期:
20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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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422号)发布。再次明确并规范了转供电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与收费标准,确保一般工商业降价优惠传导到终端用户。


什么是转供电 /

转供电行为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承担这个转供行为的企业主体,我们称之为转供电主体。根据不同的转供电区域(如开发区、商业综合体、大型投资工程的电力配套设施等),转供电主体多是转供电区域业主方的物业公司、产业公司或能源中心等。

根据调查统计,我国主要的转供电区域类型包括:1. 历史遗留的老企业和旧的居民小区。2.政府投资平台管理的产业园区。3.民营企业投资管理的产业园区。4.非电网企业投资管理为大型终端用户服务的专用配电网。5.大型国有企业内部工业园区。6.大型民营企业内部工业园区。7.商业地产企业投资管理的商业综合体,含shopping mall、商场、写字楼。8.商业地产企业投资管理的商业大卖场,含建材城、家具城、各种批发和零售市场。9.管理住宅区商业配套设施的物业企业。10.大型建设配套工程的配电项目投资企业。11.农村小城镇自建配电网。


转供电特点 /

1.配电设施由转供电主体建设提供。

2. 供电企业一般是按照两部制电价(基本电价+电量电价)向转供电主体收费,转供电主体一般是按照一部制电价(电量电价)向终端用户收费。

3. 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用电费用中一般会摊销损耗、运行维护成本费用以及预期收益,以保证转供电主体的利益。相对转供电主体,终端用户没有对电价的议价能力,处于弱势地位。

4. 大部分转供电主体通过收取电费的方式搭车收取物业管理费和其他服务费,但是所开具的发票却不是电费发票。部分转供电主体在对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的时候存在以电费现金流作为收费依据的现象。

5. 由于转供电配电网游离于电力行业管理之外,企业又认为既然自行投资了配电网,那么从投资回收的角度出发,向终端用户转嫁投资成本、运营成本和配电网的损耗是“天经地义”的。而从电力运营和电价管理机制来说,这部分配电网不属于管制性业务的范畴,也难以纳入经信或者价格管理部门的工作范围。因此造成了转供电主体的投资机制缺乏监管和政策依据。

6. 被转供的用户出现了电费和物业费难以区分、用电量和损耗难以确认、公摊电量和自用电量难以厘清、直接电费成本和电力设施运营管理费等混淆不清的缴费方式。

相关政策要求 /

 针对上述特点,从2018年开始,国家及省级层面陆续出台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问题的各项文件。

国家层面:

2018年:《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 号)》明确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

2018年:《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1491 号)》 要求加强清理、提高可操作性、加大宣传、配合评估、推进一户一表改造。

四川政府:

2018年:《关于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95 号)》明确,转供电主体应以转供用户每月电量和公布的转供电用户电价计算办法据实计算收取电费;对于参与直接交易的转供体,应按照直接交易形成的到户销售电价计算转供电用户电费。线损电价暂统一按 6%计算。公共电费、自用电费、配电设施运维费应纳入物业管理费。按要求安装计量装置。

2018年:《关于明确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468 号)》再次明确转供电收费标准,公共电费及损耗以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和向全体终端用户收取的分表电费差额为上限。

2019年:《关于排查整改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9〕387号)》根据发改办价格〔2018〕1491 号文要求对清理四川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的工作做出指示,再次强调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的重要性。

2020年:《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422号)》明确,安装了具备分时计量功能电能表的客户按要求执行目录电价;未安装的按照转供电主体当月结算平均电价结合损耗计算。预购电价不得超过目录电价的1.25倍,退补周期不超过6个月。以上两种电价计算方式均按照不超过目录电价的1.25倍预购。详见下表:


资讯|转供电收费,你合规了吗?


注:以上价格为平期平段电价,根据用户实际用电峰平谷结构计算实际电价。例如用电时段为9:00-21:00的一般工商业用户,电压等级为10kv,平期目录电价为0.7345元/千瓦时。

安装了具备分时计量功能电能表的客户按照上表执行目录销售电价。未安装分时计量电能表终端用户到户电费=转供电主体电费发票上的电费÷对应电量÷(1-线损率)×终端用户用电量。所有用户预购电价均按照上表中预购上限价格执行。


惩罚案例 /

关于转供电主体违规收费的具体惩罚措施尚未明确,目前主要以媒体曝光加罚款为主。各转供电主体可千万别为了一时利益落得身败名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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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端用户更应该自行核实电费发票,利用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发现有相关违规行为的转供电主体,应及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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